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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首罚】一缆企被没收不合格电线2800米,处3倍罚款25200元!

信息来源:dianxian.biz   时间: 2019-07-08  浏览次数:49

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官网2019年1月10日发布的(皖合)质监罚字〔201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合肥安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耐火软电线被行政处罚,没收违法生产的不合格产品2800米,处以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25200元。

【2019首罚】一缆企被没收不合格电线2800米,处3倍罚款25200元!

(皖合)质监罚字〔2019〕1号

当事人:合肥安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编号:91340100762771370D(1-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本全

地址(住址):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门路(莲花企业园内)

违法事实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18年7月监督抽查合肥安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生产的铜芯聚氯乙烯绝缘绞型连接用耐火软电线,规格型号NH-RVS 300/300V 2×2.5(N-RVS 300/300V 2×2.5),经法定检验机构检测,判为不合格,属于严重不合格。不合格项:耐火试验项目不符合GB/T19666-2005标准。本局于2018年11月6日予以立案。

经查:合肥安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的铜芯聚氯乙烯绝缘绞型连接用耐火软电线,规格型号NH-RVS 300/300V 2×2.5(N-RVS 300/300V 2×2.5),生产日期为2018年7月18日,生产数量2800米,销售价3元/米,货值金额共计8400元,现库存2755米,国抽抽样用45米(取样去头5米,样品40米)。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停止生产不合格铜芯聚氯乙烯绝缘绞型连接用耐火软电线产品;

2、没收违法生产的不合格(铜芯聚氯乙烯绝缘绞型连接用耐火软电线)产品(共2800米);

3、处以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计贰万伍仟贰佰元整(25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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